大溪城华语基督教会章程

第一章 名称

本教会定名为“大溪城华语基督教会”(英文名称为 Grand Rapids Chinese Christian Church),本教会由信奉基督之信徒,本着自养自治,及综合各宗派之精神所组成。

第二章 宗旨

遵照圣经的教训,旨在联合信仰相同、重生得救的基督徒,彼此相爱,同心合一的敬拜、同守圣礼、事奉神,传扬基督救恩,实践基督徒生活,籍圣灵的带领,广传福音,完成主所吩咐的使命。

第三章 信仰

根据圣经新旧约全书所启示之基本基督真理,此真理由使徒信经阐述如下: “我信神,全能的父,创造天地的主,我信耶稣基督,神的独生子,我们的主,因圣灵感孕,由童贞女玛利亚所生,在本丢彼拉多手下受难,被钉于十字架,受死,埋葬,降在阴间,第三天从死人中复活,升天,坐在全能父神的右边,将来要从那里降临,审判活人,死人,我信圣而公的教会,我信圣徒相通,我信罪得赦免,我信身体复活,我信永生,阿们。”

第四章 会员

(1) 资格:

凡年满十八岁,笃信并接受耶稣基督为其救主,受过洗礼,且认同和接受本教会章程者,均可申请为会员。

(2) 入会程序:

a. 本人提出申请,经执事会同意,即可接纳为本教会会员。
b. 未受洗者必须由本人提出受洗申请,经牧师和执事会认可,于接受洗礼后即成为本教会会员。
c. 从其他教会来本教会的信徒,需持有原教会的信函并接受本教会章程者,经执事会同意,即可接纳为本教会会员。
d. 儿童可由其父母奉献,但须待年满十八岁后,由本人决定信奉耶稣基督并接受洗礼后,始得成为本教会会员。

(3) 会员的权益和义务:

a. 遵守本教会章程。
b. 诚心参加本教会崇拜。
c. 受圣餐礼。
d. 乐意以十一奉献及其他捐助方式支持本教会经常及特别费用。
e. 积极参与教会的各项事工。
f. 有权向执事会就教会的一切事工提出建议。
g. 监督执事会及其他隶属本教会各部门的工作。
h. 六个月内参加主日崇拜的平均出席率超过50%的会员具有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(4) 会员资格之转变:

a. 会员迁离本地转籍至其他教会者,会员资格自动消失。
b. 会员于死亡后,其会员资格即自动消失。
c. 会员如连续十二个月未参加本教会之任何固定性聚会,也未向牧师或执事会提出适当理由者,取消会员资格。
d. 凡会员参与任何和圣经准则及本章程之信仰有抵触的活动,或从事任何损害本教会利益的活动,执事会应进行公正调查并知会当事者,如当事者不愿接受劝戒,经执事会多数票通过,得撤销其会籍。

第五章 会员大会

(1) 会员大会为本教会最高议事和决策会议。

(2) 年度会员大会于每年十一月下旬由执事会主席(或副主席)主持召开。

(3) 年度会员大会包括以下内容:

a. 执事会及隶属本教会各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。
b. 牧师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。
c. 讨论有关事项并作出决议。
d. 选举执事。

(4) 必要时,执事会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;或应三分之一以上具有选举,被选举和表决权的会员联名向执事会提出要求,应于一个月内召开。

(5) 会员大会召开前两周,执事会须正式通知全体会员。

(6) 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具有选举,被选举和表决权的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。

第六章 执事会

(1) 执事需具备以下条件:

a. 成为基督徒达三年以上,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者。
b. 成为本教会具有选举,被选举和表决权的会员不少于十二个月。
c. 符合提摩太前书第三章及提多书第一章所列的标准。
d. 应积极参与查经班,祷告会及其他各种聚会,在生活上和十一奉献上做会众榜样。

(2) 执事的当选和任期:

a. 经执事会提名,或至少有五名具有选举,被选举和表决权的会员联名推荐,并经被提名者同意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会员家庭只能有一位担任执事。
b. 执事由会员大会出席之具有选举,被选举和表决权的会员在执事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产生,获得投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始能当选。
c. 执事任期为两年,可连选连任一次。连任一次后,须隔一年后始有被再提名的资格。新执事于元月一日就任。
d. 执事因故中途出缺,应通过会员大会补选,但其任期只限于出缺执事所剩之期限。特殊情况由执事会另行决定。

(3) 执事会组织:

a. 执事会由五人组成。人数增减由该届执事会提议,交会员大会通过。但人数不得少于三名,且必须为单数。
b. 执事会设主席(或副主席),由执事互选产生。
c. 每月由主席召开例会一次。必要时得由主席召开临时会议。
d. 会议的法定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当届执事人数的五分之三。

(4) 执事会职权:

a. 是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的最高议事和决策组织。
b. 负责解释本教会章程。
c. 协助牧师作辅导会员灵性成长的各样事工。
d. 策划和推行各项灵修、宣道、讲台、总务、财务及一切教会的事工。
e. 制备教会本年度的财政结算及次年度预算。
f. 与牧师协商提出下届执事候选人。
g. 召开会员大会前,核定具有选举,被选举和表决权的会员人数。
h. 视实际需要设置各种委员会或事工小组,决定有关人事安排。
i. 根据教会财政,决定牧师的薪俸及福利。
j. 代表教会负责一切对外事务。
k.
执事的信仰和生活言行,若与圣经和本教会章程相抵触,经出席会员大会之具有选举,被选举和表决权的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,可终止其职务。

第七章 牧师

(1) 牧师为本教会之属灵领袖,以祈祷,传道,兴旺福音为事,喂养羊群,做群羊的榜样。

(2) 负责讲台的安排,并主持会员领受圣餐(每月一次)、新会员受洗及会员家庭的婚礼、丧礼等各项圣礼。牧师出缺时,由执事会邀请外来牧师主持。

(3) 与执事会共同商讨、策划及执行教会的各项事工。

(4) 向执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异象和方针。

(5) 牧师之聘请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执事通过后向会员大会推荐,经会员大会出席之具有选举,被选举和表决权的会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聘请。

(6) 聘牧一年后,经评估和三分之二以上具有选举,被选举和表决权的会员同意,可续聘。每次续聘期为二年。〈聘牧、牧师工作细则和牧师评估细则另订〉

(7) 牧师辞职必须于离职前三个月以书面向执事会提出。特殊情况下,得由执事会酌情决定。

(8) 牧师解聘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事通过后提出,或由二分之一以上具有选举,被选举和表决权的会员联名提出,通过会员大会议决,以出席会员大会具有选举,被选举和表决权的会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成立。之后由执事会以书面通知牧师,并妥善处理解聘后的相关事宜。

第八章 附则

(1) 本章程于2002年3月3日经特别会员大会接纳修改并通过,即日起生效。

(2) 章程之修改,得由执事会提出,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具有选举,被选举和表决权的会员联名向执事会提出,经会员大会讨论议决。执事会必须于召开大会两周前将需修改的内容通知全体会员,经会员大会出席之具有选举,被选举和表决权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始得修改。